安顺职业技术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(修订)

作者: 时间:2019-03-07 点击数:



安职院字〔2018〕109 号


 

第一条 为规范安顺职业技术学收费及票据管理,确保“收支两条线”落到实处,根据《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,结合学

院实际,特修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学校收费工作由计财处统一负责﹑统一管理, 各部门不得擅自组织收费或代收费。

第三条 计财处具体负责学校收费及票据管理工作。其

职责是:向收费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及变更手续等;校内收费项目的审核管理;领购、发放和核销收费票据;收费及票据使用的监督管理。

第四条 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核定,根据不同

性质和类别,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。


(一学历教育收费包括高中职、成人函授学历教育 等收取的学费、住宿费等)。

1. 严格按照省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学费、住宿费。

2. 如有新增专业和收费标准变更,计财处依据相关批 复,向省教育厅申报收费标准,待请示批复后,计财处据此 收费。

(二)非学历教育收费。

学院各系、部门举办的各种短期培训,培训部门应在培训前 15 天提出书面申请,经学院分管院长、院长审批同意后,将已经签订的培训协议(或合同复印件与培训收支预 算报计财处,计财处以协议(或合同)为依据开票收费。

第五条 学校收费使用“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

(大中专院校)(机制)”或“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 用票据(手工)”;各类暂收应付款项使用“贵州省行 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”。

第六条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在外购买或自制收据

进行收费。在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收费内容与类型开具相应的票据,要严格区分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,不得混淆。

第七条 收费票据由计财处设立专人统一管理具体包

括领购、登记、发放、收回、核销。

第八条 计财处专设收费岗,收费人员领用空白票据, 必须登记,各种票据必须加盖学院“收费专用章”或“财务专用章”方为有效。

第九条 领用的空白票据和已使用的票据存根,应由专人妥善保管,不得丢失。丢失票据应及时书面报告计财处,


并查明原因,正确处理。对使用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,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。票据不得随意作废,对收回作废的 票据,应收回所有联次,加盖作废印章,不得拆本使用,票据用完,应及时将存根交票据管理员核销、存档。

第十条 开具票据时,必须如实逐栏填写收费项目、收

费标准、收费大小写金额、交费单位名称,如收现金,可填付款人或付款单位名称;如收支票,抬头名称必须与支票上单位名称相符,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,并填写开票人、开票日期并由收款人签章,付款人在票据的记账联上签字,会计人员应在每张票据的存根联上登记入账的凭证号(如多张票据一次入账应在第一张票据的存根联上登记此次入账的起、止票据号,入账的凭证号),并将每本票据合计金额登记在封面。

第十一条 没有合法依据不得随意开据红字退款票

据,发生退款(包括退学费时,交款人应交回原交费时的 收据正联,并在退款单据上签字,方能办理退款手续。

第十二条 如发生票据丢失行为,应到计财处登记,

并提供相关信息,计财处专人负责查帐,经核实无误,出具 相关证明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