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顺职业技术学院支出报销管理制度(修订)

作者: 时间:2019-03-07 点击数:

 

 

安职院字〔2018110



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日常经费管理,规范会计核算,有效控制预算指标,优化支出结构,提高资金使用效果,根据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》的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修订本制度。

第二条 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学院预算安排的所有经费开

支项目和临时急需增加的项目经费,如日常业务经费、人员经费、暂付款、固定资产、材料、科研经费和专项经费等的使用、审批和报销等过程规定。

第三条 经费开支按照批准下达的当年预算方案。坚持

“量入为出、专款专用、统筹安排、确保重点、收支平衡” 的原则。严格执行预算开支,一般不安排超预算的经费开支。


第四条 各项经费开支必须严格审批程序按流程进行开

支。凡报销的票据应为合法票据,票据上须有经手人、部门 负责人签字,报销的票据汇总单上要有计财处指标审核、票据审核、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、经费使用部门分管院领导签字、财务分管院领导签字,方可报销。大额资金还需要院长 签字,所有签字人不能只签署姓名,必须要有签署意见、签字日期。

第五条 在学校预算指标内需报销的部门和个人,均需填

写报销汇总表,需填列清楚开支内容,支付方式、票据张数、 报销金额,按第十八条经费开支审批办理业务流程手续。

第六条 预算外经费审批权限。未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的经

费开支,各用款部门须提交申请报告,由分管院领导提出意见,按审批权限,交由分管财务院领导统一安排,在落实经费来源后,方可开支。一万元以下,由分管院领导、分管财 务院领导签批;一万元以上(不含一万元伍万元以下,由 分管院领导、分管财务院领导签批,报院长审批;伍万元以(不含伍万元三十万元以下报院办会审批,三十万元以 上(三十万元)报学院党委会审批。

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一次性直接从财务部门支取现

金在 5000 元以上者,需在领款日前一天向计财处预约。第八条 根据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》中对库存现金限额管

理的规定,凡计财处通知各报账部门领取的现金款项,当日必须领走。

第九条 按照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》规定,办理金额在 1000

元以上的业务,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,也不得采取分单方式


现金支付,在明确收款单位信息和付款金额的情况下,采用转帐方式结算。

第十条 用公务卡结算的,按《安顺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

管理办法(试行)》执行。

第十一条 凡是院内各部门之间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,实行院内划转,不得支付现金。

第十二条 单笔现金借款原则上不得超过 10000 元,科研

经费借款的,累计现金借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30000 元。借款期限规定如下:

1. 科研经费借款,在科研项目结束时一周内必须办理冲 报帐手续;

2. 差旅费借款,出差回来后半个月内办理冲报帐手续;

3. 其他经费借款,一个月内办理冲报帐手续。

第十三条 日常业务经费是指为维持学院各项活动正常运行,按照预算安排,划分到各部门预算指标管理范畴的业务包干经费,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﹑印刷费、电话费、交通

费、差旅费、会议费、培训费、车辆维持费招待费、临时 工劳务费、维修费等费用。

第十四条 各单位日常业务经费开支,严格按照学院下达

的预算指标控制,不得突破预算指标。

第十五条 专项业务经费是指学院为保障教学﹑科研等业务活动能够持续正常开展而安排的各类专款专用经费,具

体包括:教学改革费、课程建设费、学生实习费、实验室运 转费﹑体育维持费﹑各种学生专项经费﹑师资培训费﹑人才引进费﹑离退休专项经费﹑科研专项经费﹑实验室建设费﹑图书购置费﹑财务费用﹑设备购置费﹑学生活动费﹑


党建经费﹑服务外包费用、基本建设费、基础设施维护费、安全保卫经费等。

第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从专项业务经费中列支应由本单

位日常业务经费中开支的费用,也不得以从专项业务经费中列支日常开支费用。

第十七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、具有指定项目和用

途、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,应将资金文件、资金使 用方案报送一份到计财处,计财处严格按照资金方案管理和使用资金,项目完成后,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。

第十八条 经费开支审批办理业务流程:

1. 预算内经费:

经办人填写整理报销单据、填制报销凭证——→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——→分管院领导签字——→计财处指标 审核签字——→主管会计审核签字——→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——→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签字(大额资金院长签字)

——→会计编制记账凭证——→出纳付款2.项目经费:

项目经办人填写整理报销单据、填制报销凭证——→项目负责人签字——→项目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——→项目 分管院领导签字——→计财处指标审核签字——→主管会 计审核签字——→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——→分管财务院 领导审核签字(大额资金院长签字)——→会计编制记账凭 ——→出纳付款

3.工资、绩效、社保费用:

人事处编制发放、缴费清单——→人事处处长审核签字

——→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签字——→将工资册、绩效


发放表(两份纸质册和电子文档交计财处——→计财处编制银行代发数据——→制单会计编制记账凭证——→主管 会计审核签字——→出纳转账——→银行代发

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。